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负责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