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执行秸秆禁烧政策,未还田秸秆应当打包离田进行综合利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根茬、果皮、碎屑等可以采取粉碎还田、生产有机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