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农村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