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开发,按照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协调高新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高新区产业配套、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以及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六)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