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依法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管委会行使,赋予管委会更大的经济管理自主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行政职权调整由管委会行使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高新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