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面约定;企业注册资本含国有资产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