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培育、引进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