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六条有效高新区内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科研、工业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创新创业载体,符合"三旧"改造或者城市更新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条件实行差别化地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