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在核定编制内享有选人用人自主权,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所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管委会可以探索实行聘用制,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