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由高新区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各项收入和资金。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及审计部门审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