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