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