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保护措施等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