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数量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区位、面积、质量状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