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