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监测评价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过卫星遥感等手段及时发现耕地质量、数量变化情况;

(二)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三)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

(四)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