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监测评价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过卫星遥感等手段及时发现耕地质量、数量变化情况;(二)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三)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四)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