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耕地质量、数量和土地等级监测;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质量、数量监测和土地等级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数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