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第五十条有效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