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