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