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窑、建坟;(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三)偷采盗挖、污染损害、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运输黑土和泥炭,非法开垦土地;(四)向耕地范围内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五)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