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