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