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而从事检验、检定、校准、测试的,责令停止检验、检定、校准、测试,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