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抽取样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时退还被抽取的样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