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