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