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