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