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二)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三)不得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