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至确定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