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