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养犬用途说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