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