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