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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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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