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