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