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陶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传承创新陶瓷文化。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