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