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构建陶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加强陶瓷品牌的保护和建设,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加强品牌培育示范,建立景德镇国瓷文化品牌体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