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陶瓷产业绿色发展,引导企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开发绿色环保陶瓷产品。鼓励和引导生产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建设陶瓷艺术创新服务平台,推进绿色金融。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