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陶瓷文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通过项目合作、实践基地、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推行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开展陶瓷领域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支持陶瓷文化人才职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自建或者与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教学研究和实践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基地等形式培养陶瓷文化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