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陶瓷文化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陶瓷文化研究,收集整理陶瓷文化资料,编辑出版陶瓷文化成果专著。

鼓励和推荐优秀的陶瓷文化研究成果,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奖项评选。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