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的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陶瓷文化。

每年十月份为景德镇陶瓷文化宣传活动月。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