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第四章 传承、创新和发展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体现陶瓷文化特色,将具有陶瓷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以及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