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排水、污泥处理处置等工作情况。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