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户档案,定期对排水户的设施接驳、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