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或者经营类的自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驳手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的自用排水设施的排水接驳,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