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未重建、改建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不得拆除、改动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动后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质量、排水能力不得低于原设施,且应当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对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权属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